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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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的能申诉吗?

2021-12-27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

  李卓恒,南宁重大刑事案件律师,现执业于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李卓恒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对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思考

  陪审制度是国家司法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参与审判案件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陪审制度作为社会公众监督法官正确行使司法权、遏制司法腐败的一项基本审判制度,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被人们视为宪政民主的象征。


  2005年5月1日,实施后,按照决定的要求,经过考察,南昌市青云谱区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了20名人民陪审员,其中,党政机关7名,事业单位2名,企业9名,其他行业2名,文化程度均较高。3年多来,这些人民陪审员积极参加庭审,共参与合议庭审理各类案件359件,其中刑事案件302件,民事案件55件,行政案件2件,促进了法院审判工作的健康发展。


  一、陪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经过3年多的实践,青云谱区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还存在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思想认识不够到位。近年来,区人大常委会、区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了广泛宣传,但社会公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了解还不够深入。少数陪审员所在的单位领导对陪审制度认识不够到位,对陪审工作支持不力,难以为陪审员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少数法官认为陪审员法律知识和水平有限,忽视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少数陪审员自身素质不高,参与意识不强,没有很好地履行职责。


  2.履职时间无法保证。一个案件的审理需要多次阅卷、庭审、合议,而大多数人民陪审员都有自己的工作,因此,经常造成二者时间上的冲突,影响了法院案件的审理效率。


  3.参审能力有待提高。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但由于人民陪审员来自各行各业,缺乏系统的法学理论培训和审判实践,加之新的法律法规不断颁布施行,使得陪审员的业务素质跟不上陪审工作的要求。同时,少数法官在合议过程中,主导意见较强,没有充分征求陪审员意见,影响人民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导致陪而不审、合而不议、附和法官意见现象的存在。


  4.专家型陪审员匮乏。尽管陪审员普遍具有较高学历,但大部分都来自基层,在解决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传统案件中可以发挥较大优势,但对于日渐增多的合同、医疗、房产纠纷及刑事领域等专业性很强的案件,人民陪审员知识结构的单一性,制约了其对此类案件事实的查清和认定。青云谱区目前的20名陪审员中,法律专业9人,管理类专业6人,财会专业3人,教育专业1人,语言文学专业1人,无涉及金融、保险、医疗、房产等领域的人才。







  5.相关制度不够健全。自人民陪审员制度实施以来,相关配套的措施尚未完善,如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程序、回避、监督、保障和考评机制等。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事实上,目前绝大部分陪审案件,由法官指定陪审员,导致使用陪审员不平衡。


  6.案件查阅时间短。当前,在陪审工作中,陪审员一般在开庭前查阅案卷,查阅的时间短,对案件了解不够,对相关适用法律也不能及时很好地掌握运用,以致陪审时对案情熟悉不够,不能很好地对案件发表意见,影响陪审效果。


  二、对进一步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为进一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作用,切实保障公民参与审判活动,笔者认为,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业务培训。区人民法院要积极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做好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把人民陪审员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规划。根据人民陪审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审判业务和法律知识培训工作,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对典型案例的研讨,提高陪审员运用法律的思维方式分析问题、判断问题的能力。同时,要切实抓好陪审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加强陪审工作的责任感和纪律性。


  2.完善有关制度。一是完善进入退出机制。每年对人民陪审员的需求进行分析,提出调整计划,新增人员的知识结构情况,思想政治素质等要求,并对报名人员进行知识和思想政治方面的考察,将专业知识好、思想政治过硬、廉洁公正的人员补充到人民陪审员队伍中来,把好入门关。同时,进一步完善考评机制,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中遵守审判纪律、审判作风、工作实绩、出勤等情况进行考核,强化陪审职责。对工作尽职,成效显著的,进行表彰奖励;对不能按时参加陪审,违反审判纪律的,劝其主动辞职或依法进行免职。二要规范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阅卷、庭审、合议、制作笔录、签发文书等与审判有关的流程管理。三要完善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制度和监督措施,促使人民陪审员公正履职。四要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要求,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对庭审计划要提前告知陪审员,使陪审员作好时间安排及庭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参审与工作两不误。


  3.加强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介,发挥社会舆论的作用,大力宣传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意义,介绍优秀人民陪审员的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人民陪审员的认知程度,增强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历史使命感,在全社会营造支持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弘扬司法民主的良好氛围。







  4.加强相互沟通。一是法院和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争取其所在单位的理解支持,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有时间依法履职。二是法院和人民陪审员之间要加强沟通。法院要经常了解陪审员的思想动态及其工作安排。陪审员要了解法院案件审理计划,以便根据自己的时间和专业结构,确定参加庭审的意向。


  5.加强对案件的调查。当前,许多陪审员对案件陪而不审,其中一个原因是对案情不清楚,不熟悉。为解决这个问题,开庭前,应尽早通知陪审员,安排其查看案卷,熟悉案情,及针对性查阅有关资料。这样,才能保证庭审时能有的放矢地对案件发表自己的审理意见。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的能申诉吗?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被不起诉人不服的能申诉吗法律既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同时也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诉讼权利。法律规定了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也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的不起诉的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一般来讲,不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的决定,被不起诉的人不会再就不起诉的决定起诉,但在不起诉的决定中,有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但从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看都很轻,即犯罪情节轻微,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尽管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认为我根本就没有犯罪,不存在什么犯罪情节轻微的问题,被不起诉人都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这个申诉材料被不起诉人必须从收到不起诉决定书那天起7天内交给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为了更好地保护被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果被不起诉人被关押,其权益受到了侵害,在确实证实他没有犯罪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同时提出赔偿问题。


被不起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在接到申诉后,必须认真进行复查,并作出复查决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自侦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人。如果是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在通知被不起诉人的同时,应当将复查决定抄送移送起诉的公安机关。





上诉书格式是怎样的

  一、上诉的程序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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